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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矿业权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公司解读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6 作者: 点击:

第三条 国家实行深海资料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深海资料共享利用,保障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国家实行深海资料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深海资料共享利用,保障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深海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管理的监督与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深海资料管理的指导政策、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审定深海资料分类定级的相关标准; 

    (三)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深海资料目录。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深海资料有关具体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的接收、汇集、整理、处理、保管和服务,办理深海资料汇交证明,编制和定期发布深海资料目录清单,建立和维护深海资料数据库; 

    (三)开展深海资料管理与应用技术研究,研发面向深海海底区域活动应用需求的信息产品; 

    (四)负责建设、维护和业务化运行深海资料与信息管理共享服务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提供资料与信息服务; 

    (五)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深海资料国际交换任务; 

    (六)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国家海洋局档案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资料汇交 

    第六条 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汇交深海资料,并保证所汇交的资料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可靠,符合标准。 

    第七条 按照经费来源及承担任务类型,深海资料分为以下两类: 

    (一)由国家财政经费支持,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以及涉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中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以下称“国家深海资料”)。 

    (二)由其他来源经费支持,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以及涉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以下称“其他深海资料”)。 

    第八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汇交: 

    (一)国家深海资料 

    1.原始资料。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产生的现场记录、仪器自记录原始数据和配置文件、处理形成的标准化数据,以及仪器附带软件和相关技术说明材料等资料;国际交换与合作资料;搜集和购置资料等。 

    2.成果资料。在原始资料基础上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图件产品、相关报告,以及相关技术说明材料。 

    3.实物样品信息。实物样品的数量、保管状况的目录清单及使用深海实物样品进行分析、测试、鉴定等所获取的资料。 

    (二)其他深海资料 

    汇交各类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实物样品信息的目录清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战略需求的深海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深海资料的汇交内容进行汇交。国家鼓励其他深海资料参照国家深海资料汇交内容进行汇交。 

    第九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时限进行汇交: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深海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管理的监督与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审定深海资料分类定级的相关标准; 

    (三)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深海资料目录。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深海资料有关具体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的接收、汇集、整理、处理、保管和服务,办理深海资料汇交证明,编制和定期发布深海资料目录清单,建立和维护深海资料数据库; 

    (三)开展深海资料管理与应用技术研究,研发面向深海海底区域活动应用需求的信息产品; 

    (四)负责建设、维护和业务化运行深海资料与信息管理共享服务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提供资料与信息服务; 

    (五)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深海资料国际交换任务; 

    (六)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国家海洋局档案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资料汇交 

    第六条 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汇交深海资料,并保证所汇交的资料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可靠,符合标准。 

    第七条 按照经费来源及承担任务类型,深海资料分为以下两类: 

    (一)由国家财政经费支持,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以及涉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中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以下称“国家深海资料”)。 

    (二)由其他来源经费支持,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以及涉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以下称“其他深海资料”)。 

    第八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汇交: 

    (一)国家深海资料 

    1.原始资料。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产生的现场记录、仪器自记录原始数据和配置文件、处理形成的标准化数据,以及仪器附带软件和相关技术说明材料等资料;国际交换与合作资料;搜集和购置资料等。 

    2.成果资料。在原始资料基础上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图件产品、相关报告,以及相关技术说明材料。 

    3.实物样品信息。实物样品的数量、保管状况的目录清单及使用深海实物样品进行分析、测试、鉴定等所获取的资料。 

    (二)其他深海资料 

    汇交各类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实物样品信息的目录清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战略需求的深海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深海资料的汇交内容进行汇交。国家鼓励其他深海资料参照国家深海资料汇交内容进行汇交。 

    第九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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