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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评估之《贵州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08 作者: 点击: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贵州煤矿评估为促进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中国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实施细则》重要意义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是为省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机构,是省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省人民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七个章节,总计五十三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位、业务范围及省政府金融办和贵州证监局的监管职责等;第二章证券的发行与转让,明确在运营机构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可转债的条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发行方式、挂牌转让方式、信息披露等;第三章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明确证券账户管理和登记结算相关规定;第四章中介服务,明确中介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业务范围、服务对象、风险防控措施、中介机构管理、与证券期货等各类机构的合作机制等;第五章市场自律,对违规处理和报告、信息技术管理等提出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省政府金融办和贵州证监局应履行的具体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出现重大风险的处置措施等;第七章附则。

  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的证券,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转让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

  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目前唯一合法运营机构为贵州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交中心)。股交中心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交易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贵州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为我省目前唯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业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股交中心和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向省政府和证监会报送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系统与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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