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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房地产评估公司浅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08 作者: 点击: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科学评估我省开发区建设情况,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  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牵头起草了《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修订过程

  2014年11月12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黔党办发〔2014〕42号)(以下简称“2014年版《评价办法》”)的出台,为科学评估和规范全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客观反映开发区发展水平,有效推动开发区加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出台后,商务部配套出台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商资函〔2016〕192号),按国务院和商务部文件对开发区创新发展新要求,省商务厅启动评价办法修订工作,在充分吸纳和借鉴商务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和其他省(区、市)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省开发区发展实际,省商务厅对2014年版《评价办法》进行第一次修改和完善,并于2016年底形成初稿后,向各开发区征求了意见。

  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出台后,按照省政府分管领导“健全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批示精神,结合我省《开发区条例》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标国务院、国家部委相关要求,同时参考河南省、江苏省等地开发区考评办法,省商务厅对2014年版《评价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和完善。

  2017年4月12日、4月28日、5月8日分别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发函等形式征求各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省商务厅对2014年版《评价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和完善,于2017年7月作为《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附件上报省政府。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工作部署,2018年5月,省商务厅下发《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对全省73家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了2017年度综合发展水平试行评价工作。2018年9月28日,在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推进会上,向73个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通报了考评结果。通过试行评价实践,进一步规范考评程序提高可操作性,根据评价中各开发区反馈意见,省商务厅对《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试行评价办法》中的考评内容及权重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和完善。

  2018年10月25日,省商务厅召集全省9个市州商务主管部门、73家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分成5组,分别对第四次修改和完善的《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试行)》进行研究讨论,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后,省商务厅对《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试行评价办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和完善,并于2019年2月20日向省政府呈报了《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修订稿)。

  2019年3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考评对象范围和内容  、评价分类、指标构成权重计算和数据采集、组织领导、组织实施、结果运用、奖励、动态管理机制等八个部分,并配套《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指标解释》两个附件。

  在考评对象范围和内容方面,《通知》明确考评对象、考评范围、考评内容。

  在评价分类方面,《通知》明确对全省开发区采用统一指标,统一类别,统一权重。

  在指标构成、权重、计算和数据采集方面,《通知》明确:一是指标由A类指标至H类指标构成,另设加减分因素;二是评价权重,指标按总分1000分计算,A类指标至H类指标占不同权重,并规定最大加分和最大减分均不超过30分;三是各指标分值及总分计算方法;四是数据由统计部门和各开发区自行填报,并按照程序核实后报送。

  在组织领导方面,《通知》明确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主任、相关省直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工作。

  在组织实施方面,《通知》明确省商务厅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推动综合评价专业化规范化,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开展评估的阶段工作安排。

  在结果运用方面,《通知》明确公布形式、公布范围、适用范围等。

  在奖励方面,《通知》明确对综合考核位列全省前3的开发区给予奖励;对综合考核位次同比上升速度前3的开发区给予奖励。

  在动态管理机制方面,《通知》对县(市、区、特区)开发区数量、申报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开发区优化整合等方面给予进一步明确规范。

  《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对填报的填报单位、初审单位、审定单位、省政府批复面积、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开发区实际管辖面积、A类指标至H类指标构成的42个子项代码、评价指标、单位、数量、权重、占比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增强综合评价透明度。

  《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指标解释》对《通知》中涉及的管辖范围、“四至”面积、增速、规模工业增加值等28个指标进行阐述界定。

  三、《通知》主要特点

  《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25号)对开发区建设“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体制机制创新和开放型经济建设的先行区、良好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要求,结合国务院和商务部文件精神,针对调研中我省开发区总量小、产业集聚不强的主要矛盾,考评办法加大经济发展指标的权重,严把数据质量,建立规范性、可核实、易获取的指标体系和动态考核机制,让评价指标更加接近统计口径,促使考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进一步提升考评公信力,为动态管理奠定坚实基础,引导开发区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一)优化考评指标设计

  2014年版《评价办法》考评指标共有三类,具体是:A类指标为开发区经济实力指标:主要体现开发区的经济规模、经济增量和发展速度;B类指标为开发区综合效益和发展能力指标:主要反映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生态建设、产业聚集、能力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行政效能等方面;C类指标为加减分指标:主要反映开发区当年受表彰情况,以及环保、安全及其他事故的负面情况。2014年版《评价办法》评价指标按总分1000分计算。其中,A类指标占600分,B类指标占400分,C类指标不占权重。

  结合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开发区改革创新和发展新要求,《通知》将考评指标增加至8个类别,并另设加减分因素。其中,A类指标(即经济发展,含有7个子项指标,占230分);B类指标(即增长速度,含有7个子项指标,占210分);C类指标(即开放创新,含有8个子项指标,占200分);D类指标(即集约发展,含有5个子项指标,占  100分);E类指标(即生态环保,含有4个子项指标,占40分);F类指标(即区域带动,含有4个子项指标,占40分);G类指标(即营商环境,含有3个子项指标,占100分),H类指标(即管理水平,含有4个子项指标,占80分)。另外,加分因素指标含有8个子项指标,减分因素指标含有5个子项指标,最大加分和最大减分均不超过30分。

  《通知》中评价指标仍按总分1000  分计算。为客观反映各开发区的实际发展水平,以发展为导向,对标统计口径,聚焦核心业务,加大了经济发展、增长速度、开放创新、集约发展、营商环境方面的权重,优化简化考评指标,加大反映开发区经济发展核心指标的权重,提高数据质量较好、易核实的指标权重,降低了一般性指标权重。

  (二)统一综合评价标准

  2014年版《评价办法》将全省开发区按照市(州)直接管理的开发区、千亿级百亿级开发区培育对象、其他省级开发区等三个类别进行分类评价。

  《通知》对全省开发区采用统一指标、统一标准、统一权重进行评价。一是全省73家开发区中有15家开发区是2006年以前设立,59家开发区是2011年以后设立刚刚起步。2014年版《评价办法》考虑到全省开发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采取分类考评方式。近年来,随着我省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开发区发展外部交通区位环境逐渐改善,开发区通过加快发展,发展差距进一步缩小,统一标准考评条件基本成熟。二是对标国家级开发区考核评价做法。商务部对国家级经开区按统一标准进行考核评价,不分区域差异与国际接轨。三是统一标准考评有利于树立开发区品牌形象,按一个标准打造开发区,让外来投资者对开发区像游客对5A级旅游景区和五星级酒店一样易于辨识。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有进有退的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对申报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开发区优化整合等方面予以明确,从2018年度起,对排名靠前的省级开发区优先给予2年培育期,推荐申报国家级开发区。对申请新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园区,给予2年培育期,培育期满后参照本办法纳入考核评价,综合得分在被培育园区中排名靠前,并符合省级开发区设立相关要求的,优先申报省级经济开发区。从2018年度起,对综合考核位列全省后5名的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和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综合考核位列全省后5位的开发区予以黄牌警告;对连续3年综合考核位列全省后5位的开发区按程序报请批准后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并责成市(州)对开发区机构建制和空间布局作相应调整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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