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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n
发布时间:2019-07-07 点击次数: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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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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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要求,集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成果,组织建设并维护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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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对主要目标与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业的意见。 第三章实施 第二十七条下列矿产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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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报送国土资源部。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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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一)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理由及论证材料;(二)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方案、内容说明和相关图件;(三)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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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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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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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 (二)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且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未超出已设探矿权勘查范围的项目; (三)扩大勘查开采面积不超过原面积25%的矿业权; (四)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需设置探矿权且为同一主体的; (五)经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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