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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土地评估公司给大家介绍下关于土地估价机构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出让方)委托

发布日期:2019-07-07 作者: 点击:

4.5评估程序

   (1)土地估价机构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出让方)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

   (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

   (3)实地查勘;

   (4)选定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

   (6)撰写估价报告并由两名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签署,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7)提交估价报告;

   (8)估价资料归档。

    5评估方法的运用

5.1收益还原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确定土地收益,应通过调查市场实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符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待建、在建的土地,按规划建设条件选用可比较实例。用于测算收益水平的比较实例应不少于3个。

   (2)确定各项费用时,应采用当前市场的客观费用。

   (3)确定还原率时应详细说明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

5.2市场比较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在综合分析当地土地市场近三年交易实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交易实例。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溢价率较高的交易实例;不能采用楼面地价历史最高或最低水平的交易实例。近三年内所在或相似区域的交易实例不足3个的,原则上不应选用市场比较法。

   (2)比较实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即:(实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实例价格)/实例价格≤30%。

(3)各比较实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之间相差不能超过40%。即(高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40%,对超过40%的,应另选实例予以替换。实例不足无法替换的,应对各实例进行可比性分析,并作为确定取值权重考虑因素之一。

5.3剩余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在假设项目开发情况时,按规划建设条件评估;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是区间值的,在区间上限、下限值中按最有效利用原则择一进行评估。

   (2)假设的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对于开发完成后拟用于出售的项目,售价取出让时当地市场同类不动产正常价格水平,不能采用估算的未来售价。

   (4)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或自营的项目,按照本规范收益还原法的有关技术要求评估。

   (5)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利润率的取值应有客观、明确的依据,能够反映当地不动产开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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