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评估公司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经理

手  机:13638508882

电  话:0851-84725880

邮  箱:452280503@qq.com

网  址:www.mspggs.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州金融城金融SOHO东座17楼22号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法规

贵阳评估公司解析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发布日期:2019-06-23 作者: 点击: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发布时间:2017年2月6日 17时48分

 2017年5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7〕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拟定了煤矿超能力生产、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规程实施、安全投入5个专项监察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执行。

  各专项监察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分析,并将总结报告及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1月24日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3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所有生产煤矿及列入去产能计划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生产矿井。

  1.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2.是否按照公示产能,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3.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4.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

  5.是否存在上级企业集团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6.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照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核减产能、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

  7.2016年以来是否存在违规新增产能的产能核增项目。

  (二)去产能矿井。

  1.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是否依法责令停产,是否违规设定“过渡期”或“回撤期”;因人员安置或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矿井,是否制定有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矿井封闭时间和限产、安全等措施;

  2.是否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政策,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产能的行为;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驻在辖区内矿井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专项监察重点检查矿井2016年度产量和2017年以来的生产情况。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提前研究制定专项监察方案,针对曾发生过超能力生产行为和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实施重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均衡生产,防止超能力、超强度突击生产。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依据监察方案主要内容逐条对照检查,认真查核煤矿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发现并认定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专项监察要确保覆盖率。对辖区内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和去产能煤矿要确保检查全覆盖;对辖区内的其他生产矿井,检查覆盖率不小于50%。

  (五)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六)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于2月底前将细化的监察方案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方案中必须明确专项监察负责人和联系人。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明确各类矿井的监察覆盖率,详细说明发现的典型案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处理情况,总结报告及附表(附件1、2)连同电子版于4月底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栾龙龙,010-64464787;

  电子邮箱:luanll@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情况表

  2.超能力生产典型案例汇总表

  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4月至5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所有煤矿。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近三年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二)落实矿井抽掘采平衡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制定和落实瓦斯抽采工程计划,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布置,采掘作业是否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抽掘采不平衡的矿井是否采取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等措施。

  (三)落实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对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的,是否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是否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层进行管理。是否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管理,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该升级未升级的,是否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四)落实防突规定情况。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划分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否符合规定,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无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突出矿井是否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是否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并符合规定,是否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是否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五)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落实情况。  

  (六)采空区密闭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对采空区及时密闭;密闭墙构筑前是否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密闭墙的构筑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检查密闭墙内外的气体参数;是否建立防火检查台帐并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一)各煤矿企业开展自查。  

  (二)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驻地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贵州等12个瓦斯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市)之间开展异地交流执法,具体为:贵州→山西→重庆→吉林→四川→河南→云南→江西→陕西→湖南→安徽→黑龙江→贵州。  

  五、有关要求  

  (一)开展异地交流执法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抽调专业技术力量组成检查组,每组5-6人,由局领导带队,抽查矿井数不少于6个,检查时间为7-10天。被抽查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异地交流执法工作。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瓦斯治理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6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010-64463225;  

  电子信箱:yubl@chinasafety.gov.cn  

  附件:3. 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  

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6月至7月。  

  二、监察对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三年来发生过较大及以上水害事故矿井,近两年关闭矿井周边的生产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防治水制度、岗位责任制建立及人员、设备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实现“三专”(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是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二)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是否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是否编制了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是否编制有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是否查清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等图纸上;是否制定和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水害防治措施;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进行采掘活动是否做到“有掘必探”;是否按规定留设各种防隔水煤(岩)柱。  

  (三)井下水害隐患治理和效果评价情况。对可能受水害威胁区域的煤矿,是否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和导水通道;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是否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是否对老空水疏放效果进行验证;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采掘作业前是否超前治理到位,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防治水措施,水害治理后,是否采用物探、钻探对治理效果进行验证。近年已关闭矿井,是否编制闭坑报告,闭坑报告是否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周边正常生产矿井是否对关闭矿井采掘范围、充水情况清楚。  

  (四)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防洪设施是否构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是否制定了雨季防治水措施。  

  (五)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六)水害应急处置措施和培训情况。是否制定和落实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救灾演练;是否组织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演练;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并坚持24小时值守和巡查,是否落实了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设备、资金;是否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水害防治知识教育和培训。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有关煤矿开展水害专项监察。水害较为严重的省(市)间开展异地执法,顺序为:河北→山西→山东→贵州→安徽→湖南→河南→黑龙江→陕西→河北。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结合执法计划和辖区煤矿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专项监察方案,认真组织,确保此项监察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推动辖区煤矿水害防治措施落实。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监察方案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尤其要督促煤矿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发现辖区煤矿企业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处罚,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限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地方政府关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处理。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网址:http://www.mspggs.com/news/575.html

关键词:贵州地热评估贵州温泉评估,贵州矿泉水评估,贵州锰矿评估贵州磷矿评估

最近浏览:

服务热线:

136  3850 8882

0851-84725880

扫一扫,关注我们

贵州评估公司

【手机网站】

在线客服
分享 一键分享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
邮箱
邮箱
地址
地址